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NHEV-113-湖簡-1806-20250325-3
字號
湖簡
法院
內湖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806號 原 告 李崧瑋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,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 ,000元」部分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2,430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