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NHEV-113-湖簡-1808-20241231-2
字號
湖簡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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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80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送達代收人 雷慶琳 被 告 周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董瑞斌為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,當然停止。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雷仲達,於本件訴訟繫屬 中變更為董瑞斌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)。原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就任後未聲明承受訴訟,揆諸首開說明,應由本院裁定命董瑞斌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