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1-02

案號

NHEV-113-湖簡-1808-20250102-1

字號

湖簡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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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湖簡字第180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送達代收人 雷慶琳 被 告 周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,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,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約定可參(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)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  2 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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