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2-21

案號

NHEV-113-湖簡-1828-20250221-1

字號

湖簡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湖簡字第18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林意惠 被 告 睿世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均遠即陳宣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萬1,03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  利息、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5,6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  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引用其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。被告則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經核,原告主張被告睿世科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及被告 陳均遠(即陳宣翰)為連帶保證人等事實,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修頡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