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NHEV-113-湖簡-277-20241209-1
字號
湖簡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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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277號 原 告 AW000-K112210 被 告 李勗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,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,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左營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 參,依上述規定,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爰依被告聲請,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