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日期
2024-12-03
案號
NHEV-113-湖簡-482-20241203-4
字號
湖簡
法院
內湖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82號 原 告 胡林秀子 訴訟代理人 胡雪秋 被 告 杜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420元 ,逾期未繳,則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;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後,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將訴之聲明第1項變 更為:被告應按社團法人台灣防水工程技術協進會鑑定報告書(下稱鑑定報告書)第31至37頁所示修復漏水之項目、材料及工法,將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號2樓房屋(下稱系爭2樓房屋)修復至不漏水於同號1樓之狀態(見本院卷第275頁)。依鑑定報告書關於系爭2樓房屋修復工程之報價為新臺幣(下同)220,280元,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0,280元。又原告於同日陳稱:「113年11月11日原告增加的財產損失:國際牌洗衣機,市價約13500~17500左右。掛號費寄給法院、被告文件收據共:201元」,核其上下文,有擴張原訴之聲明第3項金錢給付之意,則原告原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9,553元(291,852元+17,500元+201元),加計第1項之價額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9,8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,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3,200元、113年5月27日繳納之110元,尚應補繳2,420元。 三、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,並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若經合法抗告 ,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