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NHEV-113-湖簡-483-20250227-3

字號

湖簡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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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嘉振 余佳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佳慧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(附帶上訴)。 查,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,9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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