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NHEV-113-湖簡-523-20250303-1
字號
湖簡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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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23號 原 告 郭豐民 訴訟代理人 洪靜瑩 被 告 郭淑 郭坤旺 郭哲輔(即郭勝宏之承受訴訟人)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李臻雅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臻律師 曾耀德律師 被 告 郭信欣 郭澤華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郭宗隆 郭佳萍 郭令澤 郭春成 吳秋江 張景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(即王麗珍之遺產管理人)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蕭吉翎 王振翰 被 告 郭燦興 郭乙城 郭乙發 郭宥妘 郭幸美 林梅 郭冠瑩 郭麗婕 郭名修 林碧霞 郭慶龍 郭慶忠 郭靜美 中華民國管理者: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