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NHEV-113-湖簡-626-20241111-2

字號

湖簡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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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626號 原 告 長虹大鎮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彥承 訴訟代理人 黃智霖 鄭慶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聲 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嗣為訴之追加,擴張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98萬5,017元。經核,原告為訴之追加後,訴 訟標的金額為98萬5,01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,扣除 原告前繳納5,400元後,尚應補繳5,3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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