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0-01
案號
NHEV-113-湖簡-840-20241001-3
字號
湖簡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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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8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永明 訴訟代理人 梁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銘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6日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,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0,8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,5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