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所有物等

日期

2024-11-07

案號

NHEV-113-湖簡-859-20241107-2

字號

湖簡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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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湖簡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季平 訴訟代理人 李彥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御東方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 。查,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4,435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,1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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