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NHEV-113-湖簡-919-20250120-3
字號
湖簡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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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秀智 指定送達處所:新北市汐止區南昌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白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6日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、77條之27、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