排除侵害等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303-20241209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李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鳳蘭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。經核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500元( 即原告陳報估算拆除費用新臺幣2萬7,500元,加計請求賠償新臺 幣7萬3,000元之數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110元,扣 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1,000元,尚應補繳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