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

日期

2024-12-26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372-20241226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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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湖補字第372號 原 告 魯庭維 被 告 豪牌鋼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雅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 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車籍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,而系爭車輛 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有原告提出之和潤車 貸繳款通知書、汽車貸款繳款單據可參(見本院卷第13、19至39 頁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若經合法抗告 ,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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