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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4-10-07
案號
NHEV-113-湖補-397-20241007-2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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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毅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榮 林晨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 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之本金係新臺幣(下同)195,558元;嗣因 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轉行訴訟程序,原告乃 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自112 年1月起至11月止,積欠管理費195,558元,及自支付命令聲明狀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給 付原告自112年12月起至113年9月止,積欠管理費177,780元,及 自追加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%計算之 利息。是以,本件聲明擴張後,訴訟標的金額為373,338元(計 算式:195,558+177,780=373,338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 ,扣除原告已繳之2,100元,尚應補繳1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113年9 月23日書狀關於訴之聲明㈡擴張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