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1-06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410-20250106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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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10號 原 告 陳諾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識翔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萬4,0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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