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
日期

2024-10-08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450-20241008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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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柳昆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萬益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6 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院前函請原告補正敘明原告之土地係 如何遭被告土地佔用之事實及理由,及兩造協商過程等事項,均 未經原告補正到院,請一併以書狀補正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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