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保險金

日期

2024-10-28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454-20241028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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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怡間返還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核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6,993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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