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496-20241206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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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96號 原 告 陳建銘 洪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被 告 陳純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0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萬1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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