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房屋等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NHEV-113-湖補-498-20241206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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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498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 被 告 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瀚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4萬9,536元(訴 之聲明第一項,依原告陳報請求返還標的房屋價額為13萬9,440 元。訴之聲明第二項,請求租金2萬3,793元暨自112年10月12日 起算之法定利息,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9日止之本金暨利 息,共計2萬4,446元。訴之聲明第三項,請求回復原狀必要費用 13萬9,650元。訴之聲明第四項,請求自112年8月28日起至返還 第一項標的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不當得利6萬5,000元及懲罰性 違約金32萬5,000元,算至起訴前一日止,共計314萬6,000元。 以上四項,合計為344萬9,536元。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萬5,1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