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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499-20241206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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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湖補字第499號 原 告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訴訟代理人 林天祥 一、上列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種子艾森品牌行銷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核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9,813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,3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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