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1
案號
NHEV-113-湖補-526-20241011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26號 原 告 馮羽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馨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應另補呈本件被詐欺之相關起訴書或判決 書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