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日期
2024-10-16
案號
NHEV-113-湖補-538-20241016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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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張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42,6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另本 件原告起訴狀並無原告張振豪之簽章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及補正原告張振豪簽章之民事起訴狀,逾期未補正者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