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544-20241101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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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44號 原 告 郭大鈞 被 告 郭爾荃 代 理 人 林子皓 被 告 賴秀雯 張○杰 張○茜 同上 張○宸 同上 前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而依原告提出之內政部實價登錄所載,與系爭房地同一批完工、 相同社區之六樓房屋成交行情為估算市場交易價格供本院參酌後 ,認系爭房屋每坪以新臺幣(下同)35萬元計算,總價為1,330萬 元,應屬適當。就系爭房地,原告持分為三十分之一,是以本件 之訴訟標的為43萬3,333元(計算式:13,300,000÷4=443,333,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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