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0-18
案號
NHEV-113-湖補-548-20241018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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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黃如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89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711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 命令時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9,2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