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567-20241118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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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湖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潘漢文 潘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彭志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白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9,378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本件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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