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NHEV-113-湖補-604-20241024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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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640,0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050,000元。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