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NHEV-113-湖補-607-20241111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陳惠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3,952元 (計算式:本票票面金額684,000-190,048=493,952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若經合法抗告 ,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