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NHEV-113-湖補-608-20241111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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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08號 原 告 朱誌偉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被 告 映相巴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,000 元;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91,417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備位 聲明之金額定之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若經合法抗告 ,並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