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NHEV-113-湖補-626-20241111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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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26號 原 告 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陳庭芳律師 詹聿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敬業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1,83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 之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2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