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NHEV-113-湖補-636-20241113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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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華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7,575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 ,尚應補繳裁判費1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