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NHEV-113-湖補-668-20241209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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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68號 原 告 葉建迎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850元。 二、以書狀表明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「法定代理人」姓 名。 說明:本件原告之起訴狀,僅記載被告之公司名稱,未載明其「 法定代理人」之姓名,亦未據繳納裁判費,不合起訴之程式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萬4,4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