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1-15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669-20241115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69號 原 告 曄旺建設有線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婉華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93,2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