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1-26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680-20241126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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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茂新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柯宏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67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6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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