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等

日期

2025-02-19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691-20250219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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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周永斌 被 告 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,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之9條前段規定, 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。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萬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修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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