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0
案號
NHEV-113-湖補-710-20241120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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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10號 原 告 闕士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瑩晴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 一、原告應提出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行照影本,原告如非車 主,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,並記載為「預估」, 然起訴狀內容僅記載「修車費用初估5萬元,還要外加右門損壞,還有我的租車費用一個月2.4萬」等語,請原告就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請求給付新臺幣10萬元之各項細項金額為何,提出證明文件及明細,如有增加訴訟標的金額,亦應補正確定數額,並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(附繕本)。 三、如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,請提出相關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