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NHEV-113-湖補-710-20241204-2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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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10號 原 告 闕士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瑩晴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以原告於 民國113年11月29日書狀請求汽車維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62,96 4元,以及租車費用120,000元,合計為182,964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,22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77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