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租金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716-20241127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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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16號 原 告 楊君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志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 ,逾期未繳,則駁回本件訴訟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;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繳,如逾期不繳或未繳足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駁回本件訴訟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慈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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