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1-08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725-20250108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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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25號 原 告 葉建迎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850元。 二、載明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「法定代理人」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。 說明: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狀亦未記載被告公司「法 定代理人」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起訴不合程式。經核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萬4,4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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