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NHEV-113-湖補-726-20250108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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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26號 原 告 龔婷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核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萬2,25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