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NHEV-113-湖補-727-20241212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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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27號 原 告 泰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識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75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