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1
案號
NHEV-113-湖補-734-20241211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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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3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廖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澔翔即王浩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82,9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另本件原告 起訴狀並無原告公司簽章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及補正原告公司簽 章之民事起訴狀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