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737-20241217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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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3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方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廣信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304,2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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