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759-20241224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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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滄智即黃寶堂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9,4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繳納之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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