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2-24
案號
NHEV-113-湖補-761-20241224-1
字號
湖補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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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6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馨飴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9,542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 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