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NHEV-113-湖補-762-20241224-1

字號

湖補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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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儀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1,65 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 之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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