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扣押

日期

2025-02-03

案號

NHEV-114-湖全-8-20250203-1

字號

湖全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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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陳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,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係以相對人借款積欠新臺幣(下同)178,061元未 依約償還,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無著,亦無具體回應或提出具體處理方案,顯係拒絕給付,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而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財產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。 三、查,聲請人主張向相對人寄催告書,並經實地訪查及以電託 聯絡後,相對人無具體回應或提出具體處理方案,惟相對人僅係單純無具體回應,尚非無法聯絡到其人,無從認定相對人已逃匿無蹤。至於相對人於多家銀行借款已未按期攤還本息二期,信用卡帳款遭中國信託銀行列為呆帳而強制停卡等情,亦僅得認定相對人目前之資金週轉情形甚為窘迫,尚未能認定已達無資力之狀態,且聲請人亦未能具體敘明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、隱匿財產、移往遠地或逃匿無蹤等假扣押原因之事實,亦未提出其他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相對人有何上開假扣押之原因,揆諸前揭說明,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。從而,其假扣押之聲請,與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姜貴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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