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NHEV-114-湖司聲-3-20250325-1
字號
湖司聲
法院
內湖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武吉 相 對 人 謝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 權或於收到通知後受領價金,向相對人戶籍址郵寄存證信函,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,因相對人行方不明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 三、經核,聲請人主張之情,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 為證。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,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民國114年3月14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43002027號函附卷可佐。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