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日期
2025-01-10
案號
NHEV-114-湖司調-33-20250110-1
字號
湖司調
法院
內湖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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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王郁雯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張文言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, 法院就調解之聲請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就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。惟本件相對 人已於民國107年12月4日出境並且戶籍已遷出國外,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其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,本院認無調解可能,故依上開規定,逕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