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3-13

案號

NHEV-114-湖小-123-20250313-1

字號

湖小

法院

內湖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123號 原 告 翁沁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莉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前來,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受損修理費、財物 之損失共計新臺幣(下同)21,339元部分,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(刑事並不處罰過失毀損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立偉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